涉及128户!湖州又要拆迁啦!

来源:资质    发布时间:2024-06-03 03:03:49  点击量:【1】次 

  因对《春楼弄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部分内容做了调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修改后的方案予以公布。

  为推进长兴县春楼弄地块旧城区改建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征收范围内的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东至晨苑公寓(不含);西至雉城街道办事处东侧围墙;南至米行弄;北至解放西路 ;具体范围以公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经调查,春楼弄地块征收范围内共有被征收户128户,其中住宅(含公租房)119户,非住宅9户(含4家单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5146平方米,其中住宅(含公租房)13680平方米,非住宅10466平方米,未登记建筑约1000平方米。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装修、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装修)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行情报价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多层住宅的,可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基础上,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房源套型上靠选房。选择高层住宅的,可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20平方米基础上,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房源套型上靠选房。

  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修)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装修、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屋子的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地产评估价格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腾空交付征收部门后,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价估计价格(不含装修)的15%予以补助。

  ①选择多层住宅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超出10平方米之内部分价格按评估价优惠10%,另外超出部分按评估价格计算。选择高层住宅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超出20平方米之内部分价格按评估价优惠10%,另外超出部分按评估价格计算。②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的,予以公摊面积减半的优惠。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被征收房屋为长兴县行政区域内唯一房屋的,征收部门按以下规定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50平方米予以补偿;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对超过50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优惠政策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地产评估价格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腾空交付征收部门后,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价估计价格(不含装修)的15%予以补助。

  选择在张家村花园、米西花园和紫金南苑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超出10平方米之内部分价格按评估价优惠10%,另外超出部分按评估价格计算。

  征收商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价估计价格(不含装修)的5%予以补偿。

  1.征收办公、工业、仓储用途等非住宅用房统一实行货币补偿。房屋腾空交付征收部门后,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价估计价格(不含装修)的15%予以补助。

  2.征收办公、工业、仓储用途等非住宅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价估计价格(不含装修)的5%予以补偿。

  3.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县政府统一政策另行处理。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住宅按3000元/户予以一次性补偿;非住宅(包括商业、办公、工业、仓储)按5000元/户予以一次性补偿。

  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补偿,不足1000元/月的补足1000元;

  非住宅:商业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价估计价格(不含装修)5‰补偿,不足2000元/月的补足2000元;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价估计价格(不含装修)6‰补偿,不足1000元/月的补足1000元。

  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长兴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认定小组依法做出详细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实际用途为住宅的,以1991年长兴县城区地形测绘图为依据:①认定为1991年前建造的,参照有证房屋评估单价予以货币补偿和补助,不实行产权调换;②认定为1991年后至2013年9月30日之间建造的,参照有证房屋评估单价的40%予以货币补偿,不享受补助和产权调换。

  ①认定为1991年前建造,并在1991年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效证明,且持续经营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参照商业用房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和补助,不实行产权调换。

  ②认定为1991年前建造,但在1991年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效证明,且持续经营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依照房子所有权人的申请和所提供的工商部门证明及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税务部门证明及完税凭证,连续经营满2年其营业面积每平方米参照该地段一般营业房评估单价的30%予以货币补偿和补助,每提前一年增加5%,其补偿单价最高不超过该营业房评估单价的80%。

  ③认定为1991年后建造的,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年以上且依法缴纳税费,并持续经营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经营期限2至5年的参照商业用房评估价的15%予以补偿;经营期限6至10年的参照商业用房评估价的20%予以补偿;经营期限11至15年参照商业用房评估价25%予以补偿;经营期限16年以上的参照商业用房评估价的30%予以补偿,不享受补助和实行产权调换。

  ④认定为1991年后至2013年9月30日之间建造,无任何工商、税务证明的,参照有证住宅评估单价的40%予以货币补偿,不享受补助和实行产权调换。

  1.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评估机构,征收决定公告后3日内统计投票情况,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有效票超过有效票总数的50%的即确定为本地块的评估机构。

  2.如在上述期限内未能通过投票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则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抽签过程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1.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

  2.搬迁奖励:签约期限届满后,如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0%,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的,奖励3万元/户;在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1-60日内完成搬迁的,奖励1.5万元/户。

  2.本地块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如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90%的,补偿协议生效;签约比例未达到90%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2.本方案中所指的签约比例均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计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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